興安盟行政公署辦公室關于開展全盟蘇木鄉鎮、嘎查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工作的通知
各旗縣市人民政府,盟直有關部門:
根據2019年11月28日制訂的《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“蘇木鄉鎮、嘎查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定,由有關旗縣級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,報其所在地的盟行政公署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,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”,現就全盟范圍內蘇木鄉鎮、嘎查村保護區(以下簡稱保護區)劃定工作有關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蘇木鄉鎮、嘎查村在用、備用和規劃在建的千人以上飲用水水源地必須劃定保護區。
二、按照《內蒙古自治區水污染防治條例》相關規定,蘇木鄉鎮、嘎查村保護區劃分(調整)由盟行署批準。具體包括以下情況:
?。ㄒ唬┨K木鄉鎮、嘎查村在用、備用和規劃在建的千人以上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的劃定。
?。ǘ?016年2月21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的內政字〔2016〕47號文件批復的36個蘇木鄉鎮、嘎查村保護區需要調整的。
三、保護區由各旗縣市提出劃分(調整)技術報告(以下簡稱《技術報告》),《技術報告》經旗縣市生態環境、住房城鄉建設、水利、衛生健康、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會審后,旗縣市人民政府向盟生態環境局提交開展技術審查的請示。盟生態環境局征求盟直相關部門意見并組織專家審查《技術報告》,專家審查通過后出具劃分(調整)技術報告審查意見,并由旗縣市人民政府向盟行署提出保護區劃分(調整)審批的申請,盟行署審批并報備自治區人民政府。
四、各旗縣市要全面開展蘇木鄉鎮、嘎查村保護區劃定工作,要及早動手,抓緊工作。重點推進扎賚特旗好力保鎮等2個、突泉縣黎明村等15個供水人口達到1000人水源地的保護區劃定工作,并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此項工作。
五、為確保保護區劃分的嚴肅性和科學性,避免頻繁調整,按照《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、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〈關于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工作措施〉的通知》(內黨辦發〔2019〕12號)和《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精簡文件改進會風的意見》(內政辦字〔2018〕14號)要求,嚴控發文數量,原則上每個旗縣市每年最多可整體申請劃分(調整)一次。
六、保護區劃分(調整)技術報告批準后,各旗縣市要按照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規范化建設環境保護技術要求》規范化建設水源地。
七、各旗縣市人民政府要加強對保護區劃定工作的組織領導,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,密切配合,確保圓滿完成保護區劃定工作。
2020年5月14日